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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长沙规定4类建设工程须设计招标

     
  为进一步提高长沙市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质量,建造更多的精品工程,近日,市建委出台《进一步加强长沙市勘察设计市场管理的意见》,规定凡单项勘察、设计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建设项目必须实行设计招标、投标;宽度大于或等于26米的市政道路其初步设计必须召开评审会进行审查。

  该《意见》明确规定,建设工程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任何部门不得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其中,凡符合下列规定之一的建设工程项目都必须实行设计招标、投标:一、单项勘察、设计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单项勘察、设计合同估算价低于30万元人民币,但项目总投资额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一级以上的公共建筑,城市主干道两侧的主要建筑,以及国家或省级风景名胜区内的主要或特殊建筑;四、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工厂生活区。

  该《意见》还规定,二级和二级以上的民用建筑工程,中型和中型以上的工业及其他非工业建设工程,以及历史纪念性建筑,重要旅游设施、市政基础设施中宽度大于或等于26米的市政道路,日处理量大于或等于4万吨的自来水厂、日处理量大于或等于5000吨的污水处理厂、投资额大于或等于800万元的城市桥梁及立交桥、面积大于或等于1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共绿地等,均应编制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并召开评审会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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