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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设区市建设局:
  今年以来,建设部先后发出了《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建办质[2002]17号,详见附件1)和《进一步贯彻〈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建质施函[2002]37号,详见附件2),对加强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管理作了具体部署。要求各地积极稳妥地推进该项工作,摸索经验,并将在今年底进行经验总结,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监督管理制度。根据建设部的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目前厦门建科院、省建科院、福州建科院已积极开展该项检测筹备工作,有的已基本达到开展检测的条件。我厅将重点联系福州、厦门、泉州等城市,深入调研这些地区开展室内环境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情况,调研内容包括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提出检测机构条件、建立并认可检测机构、制定检测收费标准、加强对环境质量验收的监督和备案管理等。
福州、厦门、泉州等沿海城市,有条件的可以对建筑工程特别是公共建筑工程中由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产生的室内氡、甲醛、苯、氨、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的含量进行检测;其它地区可积极创造条件开展这项工作。
  2、在室内环境竣工验收检测制度全面推行之前,各地区应加强对进场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的检查核验工作,把好室内环境污染源头关;工程建设中不得使用无出厂环境指标检验报告的建筑材料和放射性指标、有害物质量含量超标的产品。
  3、省建设厅将根据建设部的部署和全省各地实际情况,建立和完善室内环境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并根据各地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机构的设备、人员条件,鼓励具备条件的各类检测机构申报环境质量检测资质。


  附件:1《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2.《建筑部进一步贯彻〈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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