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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水箱提水虹吸式塑料配件

标准名称  高水箱提水虹吸式塑料配件 
标准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标准名称(英)  Plastic fittings for single trap siphonics of sanitary water tank 
标准号  GB 5346-85 
标准发布单位 国家标准局批准并发布 
标准发布日期  1985-09-02发布
标准实施日期  1986-05-01实施 
附图 图1; 图2; 
标准正文 
本标准适用于与陶瓷蹲便器配套作冲便用的高水箱提水

虹吸式塑料配件。

1  结构型式、尺寸和性能参数  

1.1  结构型式如图1所示,主要尺寸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1.2  性能参数:

  A    φ14      D     φ32.5,φ34   G    8.5×8.5

 B   ≥φ35     E        ≥φ58      H       32

 C   ≥42       F         ≥53       L      ≥800

 

 

l.2.1  公称压力:0.59MPa,(6kgf/cm[2])。

1.2.2  适用介质,冷水。

1.3  产品的主要零部件应选用符合本标准技术要求的塑

料制造。产品的橡胶辅件应选用符合HG 4-329-66《密封

橡胶制品(环状)》要求的普通胶制造。

2  技术要求

2.1  水产品必须按规定的设计图样制造。

2.2  产品表面不应有明显的填料斑、波纹、溢料、缩痕、

翘曲和熔接痕。

2.3  产品表面不应有明显的擦伤、划伤、修饰损伤和

污垢。

2.4  各活动部位必须动作灵活无卡阻现象。

2.5  在配水点前自由水头为2m水柱l.96×10[4]Pa(2m水

柱)的压力下。进水部件全开启时的流量应不小于0.1L/s。

2.6  在有效水量为11L时,排水部件的流量应不小于

      1.5L/s。

2.7  进水部件应在3.6规定的试验条件下进行水压试验,

不得有任何渗漏。

2.8  浮球体应在3.7规定的试验条件下分别进行强度试验

和密封试验,不得有破损和渗漏。

3  试验方法

3.1  产品尺寸的检验应用读数值为0.02mm的游标卡尺

测量。

3.2  产品外观的检验凭目测,目测距离为500mm,光线

为自然光。

3.3  产品动作的灵活性凭手感检验。

3.4  进水部件的流量试验装置见图2。试验时。保持水柱

稳定在2000±10mm,用秒表和量桶测量,计时持续时间应大

于30s。

3.5  排水部件的流量试验:

3.5.1  试验条件

  a.高水箱规格为420mm×240mm×280mm;

  b.有效水量为11L;

  c.塑料排水管规格为32mm×2.5mm;      

  d.水箱底部至排水管出水口中心的距离为1.8m。

3.5.2  试验步骤

    试验时,将排水部件安装就位,注水至11L,拉动手把

使其排水,用秒表和量捅测量从排水管末端出水开始到水箱  

内的虹吸被破坏时为止的时间和流量。

3.6  进水部件的水压试验应在常温下进行。试验时,从  

管螺纹端引入水源,在稳定的压力下,持续时间应大于30s。

3.6.1  强度试验应用0.88MPa(9kgf/cm[2])的水压进行。试

验时,将阀门关闭,检查阀体受压部位有无渗漏。

3.6.2  密封试验应用0.59MPa(6kgf/cm[2])的水压进行。试

验时,将浮球一端浸在水口,靠其浮力找到平衡点,且要求

浮球浸入水中部分的体积不得大于其总体积的一半。检查出

水孔处有无渗漏。

3.7  浮球体的强度试验和密封试验应在常温下进行。

3.7.1  做强度试验时,将浮球体升到其底部距水泥地面

2m高度时自由落体一次,检查球体有无破损。

3.7.2  做密封试验时,将浮球体浸泡在水中,使其最高

点距水面不小于100mm,持续时间应大于30s。检查焊口处

有无渗漏。

4  检验规则  

4.1  提交检查的产品数量以3000套为一批,不足3000套

的按协议规定验收。

4.2  检验数量为提交检查批产品数量的l%,所需检验的

产品采用随机抽样方法进行。

4.3  按本标准2.2,2.3,2.5规定检验时。单项不合格数

不得超过抽样数量的10%。如超过10%则应对不合格项重新

加倍抽验。如果仍超过10%,则该批为不合格批。

4.4  按本标准2.4,2.6,2.7,2.8规定检验时,其中若

有某一项不合格,则应对不合格项重新加倍抽验。如仍不合

格,则该批为不合格批。

4.5  判为合格批中抽样检验的不合格品,应由生产厂负

责调换成合格品。

4.6  判为不合格批的产品,应由生产厂返修及检验合格

后,才能再次提交检验。

5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5.1  每套产品都应附有合格证和安装使用说明书。

5.2  产品上应有明显而清晰的注册商标。

5.6  产品包装盒上应标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家、生产日

期、注册商标。

5.4  产品包装箱应用不少于三层的瓦楞纸箱。包装箱表

面应标明产品名称、数量、重量、注册商标、生产厂家、生

产日期。

5.5  运输途中严禁磕碰、摔打、钩取、日晒、雨淋。

5.6  产品应存放在通风良好、干燥、清洁的室内,县离

热源1m以外。若存放在低于0℃的室内,使用前应放在室温

下保持一昼夜。

6  其它

    产品的特殊要求可按合同执行。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提出,由咸阳陶瓷研究设计院技术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水暖器材一厂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奕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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