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名称 氯化聚乙烯防水卷材 标准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标准名称(英) Chlorinated polyethylene plastic sheets for waterproofing 标准号 GB 19253-91 标准发布单位 国家技术监督局批准并发布 标准发布日期 1991-06-04发布 标准实施日期 1992-03-01实施 标准正文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建筑防水工程用氯化聚乙烯防水卷材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和检验 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建筑防水工程用的以氯化聚乙烯树脂为主要原料并加入适量的添加 物制成的非硫化型防水卷材(以下简称卷材)。 2 引用标准 GB 12952聚氯乙烯防水卷材 3 产品分类 3.1 类型 Ⅰ型一一非增强氯化聚乙烯防水卷材 Ⅱ型一一增强氯化聚乙烯防水卷材 3.2 规格 卷材的厚度规格为1.00,1.20,l.50,2.00mm。 卷材的宽度规格为:900, 1000, 1200,l500mm。 卷材的面积规格为:10,l5, 20m[2]。 其他规格由供需双方商定。 3.3 产品标记 3.3.1 标记方法 产品按下列顺序标记:名称、类型、厚度、本标准号。 3.3.2 标记示例 非增强厚度为1.20mm的氯化聚乙烯防水卷材标记为: 氯化聚乙烯防水卷材Ⅰ-1.20 GB 12953 4 技术要求 4.1 外观质量:卷材表面应无气泡、疤痕、裂纹、粘结和孔洞。 mm 表1 厚 度 允许偏差 允许最小单个值 1.00 +0.15 0.90 -0.05 1.20 +0.15 1.00 -0.10 1.50 +0.20 1.30 -0.15 2.00 +0.20 1.70 -0.20 表2 序号 项 目 Ⅰ型 Ⅱ 型 优等品 一等品 合格品 优等品 一等品 合格品 1 拉伸强度,MPa 不小于 12.0 8.0 5.0 12.0 8.0 5.0 2 断裂伸长率,% 不小于 300 200 100 10[①] 3 热处理尺寸变化率, 纵向2.5, 3.0 1.0 %不大于 横向1.5 4 低温弯折性 -20℃,无裂纹 5 抗渗透性 不透水 6 抗穿孔性 不渗水 7 剪切状态下的粘合 2.0 性,N/mm 不小于 试验室处理后卷材相对于未处理时的允许变化 外观质量 无气泡、疤痕、裂纹、粘结和孔洞 拉伸强度相对 +50 +50 热老化 变化率,% -20 ±20 -20 8 断裂伸长率相 ±20 +50 +50 处 理 对变化率,% -30 -30 低温弯折性 -20℃, -15℃, -20℃, -15℃, 无裂纹 无裂纹 无裂纹 无裂纹 拉伸强度相对 +50 +50 人工候 变化率,% ±20 -20 ±20 -20 9 断裂伸长率相 +50 +50 处 理 对变化率,% -30 -30 低温弯折性 -20℃, -15℃, -20℃, -15℃, 无裂纹 无裂纹 无裂纹 无裂纹 拉伸强度相对 水溶液 变化率,% ±20 ±30 ±20 ±30 10 断裂伸长率相 处 理 对变化率,% 低温弯折性 -20℃, -15℃, -20℃, -15℃, 无裂纹 无裂纹 无裂纹 无裂纹 注:①Ⅱ型卷材的断裂伸长率是指最大拉力时的延伸率。 4.2 卷材的面积和宽度允许偏差为±0.3%。 4.3 卷材中允许有一处接头,其中较短的一段长度不少于2.5m,接头处应剪切整齐, 并加长150mm备作搭接,忧等品批中有接头的卷材卷殖不得超过批量的3%。 4.4 卷材的平直度应不大于50mm。 4.5 卷材的平整度应不大于10mm。 4.6 卷材的厚度允许偏差和最小单个值应符合表1的规定。 4.7 卷材的物理力学性能应符合表2的规定。 5 试验方法 卷材的试验按GB12952第5章规定的方法进行。 Ⅱ型卷材的人工加速老化处理和水溶液处理,在试验前应将试样四周断面用石蜡等 密封材料密封,使液体不能与增强材料的断面直接接触。 6 检验规则 6.1 检验分类 卷材产品的检验分为出厂检验与型式检验。 6.1.1 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项目4.1-4.6条和表2的第1 ̄5项,如经供需双方协商同意可增加表2的 第6 ̄7项。 6.1.2 型式检验 制造厂应对本标准规定的全部技术要求每年进行1次型式检验,但表2第9 ̄10项为 每2年进行1次型式检验。 6.2 抽样 以5000m[2]同类型、同规格的卷材为一批,不足此数亦按一批计。在批中随机抽取 一组3卷用于4.1 ̄4.5条所列项目的检验。检验合格后任取1卷,在距端部300mm处裁取 约3m,用于厚度试验和物理力学性能试验所需的试样。 6.3 判定规则 6.3.1 对于4.1 ̄4.6条规定的6项要求,其中有两项不合格即为不合格卷。不合格 卷不多于1卷,且4.7条规定的各项物理力学性能均符合表2要求时,判为批合格。如不 合格即为1卷,但有2卷出现4.1~4.6条中的同一项不合格,则仍判批不合格。 6.3.2 对于不符合6.3.1要求的批,允许在批中按6.2条的规定重新加倍抽样,对 不合格项目进行重检,如果仍有一组试样不合格,则判批不合格。 7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7.1 标志 卷材的外包装应标明制造厂名、产品名称,标记、长度、宽度、面积、重量及批号。 7.2 包装 卷材用辊式包装,用纸芯或塑料管卷取,用包装纸或塑料薄膜包裹。 7.3 运输和贮存 运输途中或贮存期间,卷材应平放,贮存高度以平放5个卷材高度为限。卷材产品不 得与有损卷材质量或影响卷材使用性能的物质接触,并远离热源。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国家建筑材抖工业局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建筑防水材料公司苏州研究设计所归口。 本标淮由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许戌令、李晓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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